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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2-02-01 11:26:14


诉讼须知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2、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申请回避地权利。

    3、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申请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6、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

    7、经法庭许可,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8、要求重新鉴定、举证和勘验的权利。

    9、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申诉的权利。

    10、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二、当事人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在诉讼中,当事人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应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3、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被告反诉的,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当事人有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5、原告有预交诉讼费的义务,败诉方有按法院决定负担诉讼费的义务。

    6、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15天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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