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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契约

  发布时间:2014-04-04 09:06:08


    可以说,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产生了契约。社会发展至今,契约不断完善,无处不在。国家之间订立的条约、协定,国家对内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社会组织、企业、商家之间签订的协议合同,个人之间写下的字据、甚至口头承诺,都属于契约。有人说,一个成熟的社会,应当是法制健全的社会,也应当是一个契约社会。

    我们法官身处这个契约的社会之中,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与契约紧密相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可以说是一个法律人,更是一个契约人。

    首先,我们法官生活在这个契约社会之中,是一名社会公民。我们在享有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受到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社会契约的规范和约束。我们的一举手一投足,一言一行,都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遵从公序良俗,把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作为我们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之一,而绝不能把自己置于法律法规之上,做出违法违纪,违反道德规范的事情。否则,就会吞下违背契约的苦果,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我们法官工作在这个契约社会之中,我们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我们是法律的掌管、执行和守护者,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工作与契约密不可分。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手中的审判权来辨别、衡量和判定各类纷争的是非曲直,对错输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实质上就是在用国家法律法规这个大契约来规范和约束社会民间内部的各类小契约,以强化公民契约意识,树立社会契约精神,为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奠定基础。由此可见,我们法官工作与契约的关系是何等密切,肩负的责任是何等重大。这就不能不让我们在油然而生的责任感、使命感的激励下,慎重而公正地行使我们手中的审判权力

    最后,我们法官应当属于受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职业人群,社会公众就会对我们有着更多的期望和期待,我们对自己也会有着更高、更严的标准。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八小时内外,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能够明辨是非,分清美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要做到这些,我们不但要具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坚定信念,具有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具有严于律己,谨言慎行的工作作风,具有任劳任怨,甘于奉献工作态度,而且还要有一个心灵契约——在内心里按照一个法官的标准,一个品行高尚的人的标准,自己与自己签订一个契约,并且自觉地按照心灵契约的约定,时时处处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警醒约束自己,警钟长鸣,以达到自我提高和自我完善。假如一个人一旦与心灵失约,甚至毁约,没有了自我约束,就会良心泯灭,杂念丛生,其后果也就很难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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