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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法院力促“钉子户”自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4-01-02 14:01:10


    近日,建华区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民生的执行案件,在化解执行双方的矛盾的同时,也使被申请人心悦诚服主动脱掉了“钉子户”的帽子,本案的顺利执结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宝贵的执行经验。

    此案还要从十九年前说起,原齐齐哈尔市某苗圃公司与职工张立(化名)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将61亩用地(其中东边37亩鱼池用地,西边21亩为耕地)承包给张立,承包期为十年,即1995年到2005年。在此期间内,张立与自己的朋友陈强(化名)合伙经营起了养鱼池,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是,张立于陈强依旧在该土地经营养鱼池,直到2008年张立退伙,陈强成为该土地唯一的实际占有与使用人。2006年1月经齐齐哈尔市政府批准,该苗圃公司并入齐齐哈尔某院校。由于自2005年至2011年该土地一直被张、陈长期占有使用,院方多次与陈强交涉,让其撤出未果,无奈诉至建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强停止侵权,从养鱼池区域内迁出。

    本案经过建华区人民法院一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了陈强侵权的事实,作出令陈强迁出的判决,进入了执行程序。建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来到陈强经营的鱼池劝说他自动履行法院判决,向其宣传有关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并张贴了强制执行公告,限定时间令其自动履行义务,但是陈强及妻子情绪激动,认为自己是合法的承包人,全家刚把全部积蓄投入进鱼池,就遭遇了火灾,经营一直困难,辛劳了十几年刚刚有点起色就面临搬迁,陈强一家认为迁出属于动迁,应按动迁人员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全家人情绪非常激动,甚至以自杀相威胁,扬言全家要与鱼池共存亡,并企图教唆所雇佣的员工暴力对抗执行。

     在调查中,承办案件的执行员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养鱼场共有8个养鱼池,申请执行时正值1月份冬季,虽只有3个池中有鱼,但经走访专业人员得知,如果强制执行,强行将鱼池中的鱼打捞出来,会造成大批的鱼死亡,势必造成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不好的影响,被执行人一家因98年遭洪水后一直经营不好,2013年又因水大,冲跑了很多鱼,还拖欠外债,生活确实也有实际困难,执行人员将这一情况向建华法院党组做了汇报。

    因本案关系到全市整体规划的实施,院党组书记、院长范永涛同志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召开了专项会议,与执行局相关人员一道研究解决方案,参加制定执行计划,并亲自向市政府领导作了汇报,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指派大项目办主任亲自督导,建华法院也选派1名副院长亲自协调调解,经过数十次的调解,终于促成申请人齐齐哈尔某院校与被申请人陈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从救助角度伸出了援助之手,一次性给予陈强困难补助金20万元,陈强主动迁出,至此本执行案终于圆满的划上了句号。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建华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始终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既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又让其自动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效化解了一起极易造成不良影响的社会矛盾。

    妥善解决好涉民生案件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重要体现,建华区法院将积极总结此案中的办案经验,在执行中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多措并举,切实维护好每个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诉求,让群众满意,让人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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