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起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我想,数额不大,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有交强险,我信心满满,急着想传唤原、被告双方做一些调解工作,以便尽快解决纠纷。可是,在调解过程中却发现困难重重,一时间有些困惑了,不知道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了。
我先是向被告徐某了解情况,徐某说这是起最简单的交通事故,没有人员受伤,责任非常明确,仅有原告驾驶车辆车身的一小处划伤,修理的话,只需要几百元钱。考虑徐某车辆有保险,徐某又全责,于是二人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对刘某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徐某承担。于是,交警队结案了,可是这之后的履行协议过程不但拖延了5、6个月没解决,却最终诉至法院,而且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关系剑拔弩张。
更为奇怪的是,现在,被告即使出钱给原告维修车辆,原告也拒绝维修了!!我们找到原告刘某,刘某家里来了三四个人,一脸气愤,但又显露出不小的霸气:对方人有病,不给我修车费,拖延我时间,我这是待出卖的二手车,延迟修车,耽误车辆出卖,损失要由被告全部承担!不光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还有误工费!车不修了,家里不差这点钱,几万元的车在那放着!等着法院判被告承担一切损失!
我有些晕了,处理过不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了,事先和刘庭长探讨此事,我们胸有成竹,不就是个修车的小问题吗,还有保险,一调解就能解决。我们有N种办法能解决他们这点小事。可此时我们都无语了,这哪里是修车这么简单!
解决他们的纠纷,可以让原告先自己出钱修理,拿来票据到保险公司报销或者到法院判决,也可以被告出钱给原告修理,被告再去保险公司或者诉至法院。甚至,还可以双方共同到维修店谈好价格,肇事方付款拿票据。总之,修车的问题太好解决了,但偏偏现在这几条路都行不通了,问题升级了,根本就不是修车能够解决了。
原来,被告认为车辆有保险,在交警队已经协商好原告自己去保险公司理赔,此后就再与被告无任何关系了,谁知原告理赔时发现保险公司核损数额与理想数额稍有差距,而且理赔时手续繁琐时间太长。这样原告转而要求被告垫付修车费,可被告却偏偏是个较真的人,认定了协议说好原告去理赔,一切风险原告自己承担,况且原告要求被告垫付2000元,与实际所需差距太大,被告是绝对不会当这个冤大头的。就这样,二人僵持下去最终诉至法院了。
认真分析了双方争议的问题焦点和实质,我发现双方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二人在交警队的调解协议如一纸公文,毫无意义。因为既无明确的给付数额,也无具体责任人,由谁去理赔没有明确。2、原告自己不出钱修车,理赔和起诉都没有确切证据,审理时缺少证据支持。原告经营二手车生意,千元左右的修车费不可能支付不起,而其拒不垫付修车费,任由损失扩大,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多要修车费,贪心较大。3、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并未明确说明由原告去保险公司理赔,所以在原告理赔出现困难请求被告出钱修车时,被告拒绝,未尽应尽义务,法院调解时仍不愿出钱修车,责任感缺失。
诉至法院解决纠纷,成本高,时间长,并不是解决小纠纷的最有效途径,在此,还是希望原、被告双方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能多为对方考虑,本着宽容、礼让、诚实、信任处理此事。许多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剖析过后才发现,问题不是出在事情上,而是出在了人心里。多一些理解,多一些真诚,就可以化繁为简,就可以干戈为玉帛 ,人心正了,事情自然就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