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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购买农村房宅—不懂法 索要房款难追回——失了财

  发布时间:2013-12-12 13:33:57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民不满足于靠天吃饭,纷纷涌入城市打工赚钱。一些农民习惯了城市的生活,不愿意再回到农村。与此同时,一些城里的人厌倦了城市的喧嚣和污染,向往田园生活,还有一些企业主因为城市可利用土地日益减少,萌发了到农村去开发或建厂的想法。于是悄然出现了城里人到农村去购买闲置土地住房的现象。近期,齐齐哈尔市建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关于购买农村房屋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是一名私营企业主,经营着一个加工厂,为扩大企业规模,租用了建华区某乡某村的一处院落及院内的房屋。在租用过程中,房主付某提出想要把房子卖掉,如果刘某能买,就将已付的租金折合到房款之内一共三十万。刘某对房子很满意,认为价钱也合适,但是担心农村房照不能过户,付某知道刘某的顾虑后,一再保证办理房照的事他会负责。于是,刘某将购房款交给付某,付某也将房照交给了刘某,并约定了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此后,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离开本地不知下落。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建华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刘某购买的房屋座落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允许私自流通买卖。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刘某应将房屋交还给被告付某,被告付某则应当将购房款还给原告刘某。收到判决书后,原告刘某后悔不已,被告付某下落不明,已付的房款不知何时才能拿回来,都怪自己不懂法,盲目相信付某的承诺才会吃亏上当。

    办案法官在此提示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根据以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所以城市市民打算到农村购房置地的一定要弄清土地性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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