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意外事故导致车主死亡,死者家属诉至法院列出四个被告要求民事赔偿,死亡赔偿责任如何界定?近期,齐齐哈尔建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民事案件。
2012年10月一天的傍晚时分,村民孙力(化名)驾驶四轮农用车去自家地里干活一直未归,后经寻找,孙力驾驶的四轮车在行驶途中翻入了村里的池塘,将孙力压在水下窒息死亡。事发后,孙力的家人认为四轮车之所以滑入池塘是因为路面为砂石路,由于2011年与该村相邻的某农牧科技公司放水造成此路面翻浆和路面过窄,且所属村子没有尽到道路安全和养护义务、池塘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和提示义务,为此,孙力的家人将农牧公司,所属村子及该池塘的2个承包人共计4个被告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孙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5.9万余元。庭审中各被告方对孙力的家人表示同情,但均不认可赔偿事项,所诉村委会对孙力的死因提出质疑,农牧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11年4月在放水施工后即对损害路面进行了平整和恢复原状,且该公司对路面及池塘均无管理及养护义务。
建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孙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四轮车经过池塘时,应对其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而其放任车翻扣到池塘中溺水死亡,对此死者孙力应自负主要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村委会作为池塘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在此设立警示标志,疏于管理,负起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2位池塘承包人没有尽到对池塘的安全防范义务,各负1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农牧科技公司对因放水给池塘造成的损失已赔偿给承包人,且放水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相隔1年多,其造成损害结果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故不负赔偿责任。
目前,无论是城市还是乡镇,大家的维权意识都提高了,能够主动依靠法律合理维权,所以涉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责任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做好自己该做的,这样即使官司找上门责任也是明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