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实现方式。做好诉讼调解工作,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体现法院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的审判原则。
再审案件大多为当事人上访、缠诉多年、矛盾比较容易激化的复杂疑难案件,随着审判监督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化,再审案件“宽进严出”的格局已渐形成,此类案件正在不断增多。面对当前“案多人少”的困境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想达到各方当事人都满意,并实现案结事了,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诉讼调解。在实践中,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与一、二审案件的调解相比更是低得可怜。如何去做好再审案件的调解,现结合多年从事再审工作所感,分析造成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低的原因,并总结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的做法经验。
一、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低原因
(一)民事案件从案件本身上看,案情重大、复杂、疑难,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许多再审案件是经过一或二审判决,被提起再审立案。原因是未将事实认定清楚,未理清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有错误等。所以再审案件调解难度大。
(二)民事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观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多是庭审后交法院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
(三)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激烈,积怨久远,应当说被提起再审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已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大,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难度相当大。
(四)再审案件重大、疑难的特点也决定了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这在客观上就增长了法官调解的惰性。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的做法经验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强调法官调解之责任。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的个人禀性素质及法官对调解的态度。对当事人来说,即使案件有调解的可能,作为当局者的当事人也未必能看清形势,况且当事人还可能存在影响达成调解的心理障碍。所以,应强调法官的调解责任,增强法官调解的主动性。所以再审案件的法官应彻底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
(二)加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学习,提高调解水平。如何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认清案件的实质,如何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突破口,这就要求再审案件的主办法官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已的业务能力,从而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许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就其实质来说就是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当然这还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法官在平时要多学习社会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以司法为民的思想重新体会中华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理念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与艺术。
(三)进一步强化庭审,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虽然案件事实已清,但当事人并没明白,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超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他们底气自然全无,调解协议顺理成章的就达成了。
(四)做好释法答疑促调解工作。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五)与原审法官加强沟通,掌握案件内情。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就由该案原承办法官、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可谓得来全不费功夫。
(六)加强与群众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调解力度。对党政机关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应接受,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