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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丢项链 小姐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2-18 09:44:25


      我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项链纠纷案,两个小姐妹丹丹和晶晶(化名)一起在浴池洗澡不慎丢失一条价值4000多元的金项链,导致两人闹上法庭、姐妹反目……

 丹丹和晶晶是一对90后的小姐妹,她们曾经是同学,关系很要好。20119月的一天,丹丹到晶晶家玩。聊天过后,两个人决定去洗澡,晶晶带着浴筐(有缝隙)以及洗澡用品。洗澡过程中,丹丹觉得颈上的项链刮脖子,便顺手摘下来放到沐浴台上,一转身发现项链不见了,便问晶晶。晶晶说帮她将项链放到浴筐营养膏的盖子上了,以防放在沐浴台上忘记。

 在继续洗澡的过程中,丹丹觉得澡堂过热心脏有些不舒服,晶晶便去吧台给丹丹买来一瓶红茶。当她们洗完澡后回到晶晶家中,丹丹想起了项链,但她们怎么找也没找到,于是又返回浴池寻找,仍然没找到。

 事后,丹丹越想越不舒服,一纸诉状便将晶晶告到了法院,称洗澡时用的浴筐是晶晶的,项链放在浴筐里保管,晶晶有返还的义务,要求晶晶返还项链或者赔钱。

 但晶晶却说,她们只带了一个浴筐,在洗澡期间她只顾及朋友的心脏和健康问题就没在意物品,项链是丢了还是从筐中漏掉的她也无从知晓。

 民二庭法官接收此案,经多次调解无效后,针对此案件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保管关系是否存在。

 按照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的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即保管人将保管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中加以保护的行为。由于本案中丹丹没带洗澡用具,与晶晶同用一个浴筐及洗澡用品,在洗浴过程中虽然是晶晶将项链放进浴筐内,但放置项链的浴筐没有脱离丹丹的控制,期间晶晶出去给丹丹买红茶,也说明浴筐曾脱离过晶晶的控制,因此双方的保管关系不存在,所以丹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花晓慧    

文章出处: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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