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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者同居致离婚 无过错方获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0 11:04:33


    近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索赔案件。原告刘某诉称与被告紫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1996年被告紫某不顾妻子儿女携本村一个王姓女子离家出走。原告刘某独自一人将四名子女抚养成人,不料2012年被告紫某携王某返回到村里共同居住,原告刘某多次找被告紫某要求离婚,但被告紫某不但不同意离婚且对自己的行为无半点忏悔之意。故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紫某离婚,同时要求被告紫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紫某称在2005年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议离婚,只不过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自己没有过错,并称离婚可以,但不同意给付损害赔偿金。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取得合法的离婚手续,故不能视为双方已离婚。本案被告紫某离家出走多年,对妻子没有尽到扶助义务,对子女也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双方均自愿离婚应予准许。

  现被告紫某与王某在原告刘某所居住的村里共同生活,导致刘某与紫某离婚,并使原告刘某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心灵受到巨大打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办案法官几次找到被告紫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被告紫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原告刘某离婚,并当庭给付原告刘某1万元损害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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