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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法院公正执法 为见义勇为者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2-11-20 11:01:17


    打工仔见义勇为不幸身亡谁担责。近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死亡赔偿纠纷案件,对救助工友落水遇难者丁某的死亡赔偿责任进行了责任认定,丁某家人获得应有赔偿。

  丁某受雇于承包人姜某,在齐齐哈尔市一处建筑工地做架子工,2012年6月的一天,承包人姜某带着丁某在内的20余名工人到齐齐哈尔市江桥下野游聚餐,吃完饭后高某随着10余名工人在江桥下的水坑下网打鱼,工人韩某略识水性,在水里游泳过程中体力不支喊身边的工友小姚拽他一把,小姚称自己不会水没有过去,站在小姚旁边的丁某正在拉渔网,听到喊声后,马上从渔网的一侧跳过去拽住韩某,不料水很深,两人同进没入水中,最终韩某从水中浮了上来,丁某溺水身亡。事后,丁某的父母认为丁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且丁某是在参加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发时间及地点是工作期间、工作场地的延伸,因此,该施工建筑工程的建设公司及架子工承包人姜某对丁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作为被救助人的韩某对丁某的死亡也有责任,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丁某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请求上述三方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丁某听到韩某求救的喊声,主动为救助韩某跳进水中,主观上有救助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施救的行为,丁某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行动应受到法律保护。庭审中,为免除赔偿责任,姜某否认其是野游活动的组织者,韩某也否认丁某是施救者,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事发后新江路派出所给姜某、韩某及其他在场相关人员做的6份询问笔录,笔录中姜某自认其是该活动的组织者、韩某是施救者,另2位证人的笔录中也陈述了这一事实,因此对姜某、韩某法庭上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定丁某与姜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姜某作为雇主和野游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丁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丁某为救韩某而溺水身亡,被告韩某作为受益人应对受害人家属给予适当补偿。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对姜某个人组织的活动不知情,且事发地不在工作场所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姜某对丁某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合计20.75万元,被告韩某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5.19万元。

  拿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丁某的父母感慨地说:“儿子为救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的,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说法,这是最重要的”。

责任编辑:付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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