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开办老年公寓的杨某起诉王某支付被其开车撞伤的赵某在老年公寓的托老费100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赵某10个半月托老费8400.00元。
事发于2010年7月1日11时,王某驾驶长安面包车在建华区育英小区门口与被害人赵某相撞,王某报警后120救护车将赵某送至医院救治,在此交通事故中王某负全部责任,赵某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医院的全部费用由王某支付。赵某出院后因不能表达自己的身份、住址,王某在交警部门联系不到赵某家人的情况下将赵某送至一托老所,没过多久,托老所让王某将赵某接走,无奈,王某又通过朋友联系了杨某开办的老年公寓,因有朋友的面子,本应收费每月1000.00元,而降至每月只收800.00元。老年公寓按照规定让王某出示赵某的身份证,王某说没有,公寓又让王某复印自己的身份证及交押金500.00元,王某说没有带,答应第二天送到,但王某没有履行承诺,杨某多次索要未果。杨某通过交警队了解到赵某是独身,父母已过世,几经周折找到了赵某的弟弟,赵某的弟弟到老年公寓看了看赵某,却不同意交赵某的托老费。无奈,杨某起诉至建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送来的赵某的托老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同意被告王某将其开车撞伤的受害人赵某送至其经营的老年公寓,当时王某承诺负担赵某的托老费,此口头协议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赵某的托老费。原告称由于物价上涨赵文的托老费每月按1000.00元计算,因没有合法根据,应按原、被告当时约定的托老费每月800.00元计算,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