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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消失”的欠款

发布时间:2012-08-08 14:18:01


近期,在我市发生的一起欠款纠纷案件中,因真相难辨而让人挠头,可智慧的法官还是从中解开了悬疑。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阶段,请原告和被告出示身份信息……”

“原告请你讲述事情经过。”建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艳萍话音刚落,原告刘强就迫不及待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刘强从小就学习木匠,而且他的好手艺在当地家喻户晓。如今很少有人请工匠手工打造家具了,所以刘强觉得自己空有一身好手艺。今年年初,刘强在朋友的推荐下,承揽了家具商王亮的生意,两人通过协商,刘强给王亮做100个家居凳,货到付款。

说到这里的时候,刘强激动得说不出话来,沉默了一会后,刘强继续讲述:“凳子做得十分顺利,做到一半的时候,我找王亮,要求他支付一定费用,因为工期长,还要先期投入不少费用,所以王亮也同意支付。”就这样,在工期进行到两个月的时候,王亮先期支付了2500元钱,刘强也打了收条。

案件讲述到这里时候,并没有太多悬疑,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在场的每一个人都想不到。

刘强继续陈述事情的经过,“半年后,100个家居凳如期交货,除去先期已付的2500元钱,王亮应再支付给我1万元。但是王亮称手头没有那么多钱,当天只支付了4000元货款,并在当天将剩下的余款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后来经几次催要,王亮一直称他没有钱。”

而王亮在法庭上讲述的事情经过却是这样的:“凳子交货后,我确实没有那么多钱,按照规定我们对钱款总数进行了核算,并给他打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紧接着,我给他支付了4000元货款,所以我还欠刘强2000元。”说到这里的时候,王亮出示了证据,是一张当天的银行汇款单和欠条,两张单据上的日期都是同一天。

刘强争辩说,欠款数不是2000元而是6000元,同时,他并不承认6000元钱款对方已经支付了4000元。

案件审理到这里,焦点也十分明朗,4000元货款包不包含在6000元欠款中呢?此时,所有在场的人都迷惑了,因当时没有第三者在场,而且王亮举证的时间两人也都同意,这两个人到底是谁在撒谎?

“现在休庭,开庭日期另行通知”

几天后,记者再次旁听了这一案件的审理,事情的真相也浮出了水面。

法庭上,法官陈述事实后,宣判刘强胜诉,王亮支付刘强剩余货款6000元。徐艳萍在法庭上说,案件看似蹊跷,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王亮还出示了证据,虽然4000元货款和欠条都是在同一天所为,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按照逻辑和常理,没有先支付欠款后,再打一张欠款总数的收条。如果是先打欠条后支付货款,按照常理也应在欠条上注明已付欠款的金额,所以4000元货款和欠条虽然都在同一时间产生,但是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而且不合乎常理。真相应该是先支付了4000元货款后,又打下了剩余欠款数额的欠条。合情合理的推断,让王亮低下了头。

徐艳萍提醒市民,通过这起案件,可以充分说明一个问题,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定要清楚如何写欠条,不能一时大意,而疏忽了很多关键性的问题,在写欠条的时候,应有第三人在场,如果没有第三人在场,最好在欠条中标明时间,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即使举证,时间也能成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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