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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争保险费 再度撕破脸

  发布时间:2012-07-10 13:35:51


    生活了十多年的夫妻,离婚后因两份人身保险近日再度撕破脸对簿公堂。

    姜某与周某200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姜某无固定职业,靠经营出租车为生,没有任何社会和单位安全保险,为防止发生意外,由周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于2005年4月25日为姜某办理了两份人身保险,并连续交纳保费至2011年度。

    2011年6月13日夫妻因种种原因协议离婚,未涉及此保险。2011年8月,周某擅自办理了退保手续,共退得保费3.3万余元,并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姜某得知周某擅自退保,还私吞了所有保险费。一怒之下,姜某走进了建华区人民法院,请求周某退保费判归其所有;周某承认为姜某投保及退保并占有保费的事实,辩称为双方及婚生子买了保险,每次交纳保费均由其父交纳,保单属于投保人一方的财产,不同意保费归姜某所有。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退回的保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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