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那点事儿
开篇语:
在法院做了将近三年的书记员,在这之前,一直向往做数学老师的我,却在报送高考志愿的前一晚鬼使神差地填报了法学系。大学四年,稳稳当当地过了下来,成绩还算可以,但却一直没有真正爱上过法学这门学科。毕业了,工作了,在别人看来幸运地考进了机关单位,有了一份所谓的“铁饭碗”,生活也就安逸了许多。工作之余,翻阅各种法院期刊杂志,更多的是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经验分析和总结,那大多是搞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们所撰写,对于一直做着书记员工作的我来说,虽不乏是借鉴学习的宝贵知识材料,但却很难从精神上、从内心深处去理解那些审判精髓、那些执行技巧。写这篇文章,不想拘泥于任何形式的格式,就想谈谈法院里除了法官之外的,干着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书记员对自己工作的态度,对自己工作的感受。
轻舞飞扬的不是我的舞步而是我的指尖
“书记员”,这三个字在我看来,最最形象、最最准确地描述了这个职业:“书”,书写;“记”,记录;“员”,即人——书写、记录的人。80年代,法院的记录工作大概都用笔记,那时候的书记员每每都会练习连写和速记。90年代初期,电脑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也慢慢渗透进了法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学习电脑办公操作。如今,现代化办公模式已经成为了主流形式,而书记员的工作也基本都在电脑上完成。其中,最突出的应该就是庭审记录这一项吧。人每分钟的语速大概在200字左右,这意味着,书记员每秒钟要打三个字还多。庭审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情绪较易激动,语速也会随之加快,这更考验书记员的文字录入能力。
三年了,我记不起到底记录过多少个庭审,但我始终记得第一次庭审时的情形。那时刚近法院三天,一切都很新鲜,什么都想学,还期待着别人叫你做点事,我相信很多刚接触一个新环境、新工作的人都有过这样的感受。带我的老师很耐心,会很详尽地教我做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基本都是发副本、排期开庭等一些机械性较强的工作。那天,带我的老师刚好有急事,无法记录当天的庭审,于是,我就成了那个坐在书记员位置上的人。第一次记录庭审,我想大部分书记员的状态都和我差不多吧。心情,两个字——忐忑;表情,三个字——很紧张;动作,四个字——非常僵硬。庭审过程中,我生平第一次感觉人类的语速怎么可以那么快。可想而知,我的第一份庭审笔录的质量,以致审判员以及当事人要花上整整一个小时核对。事后,我很纳闷的问那位老师:“那么多话,你是怎么记下来了的?有什么技巧吗?”她回答说:“当事人的话有些可以总结概括,这要靠经验,但最好是把他们所有的话记下来,因为庭审笔录就是整个庭审过程的书面还原,这就得集中注意力,认真听每个人说的每一句话。”很泛泛的解释,但却告诉我一个每个人都需要拥有的处事精神——“认真”。
之后的一段日子,我用语音软件练习听打。每次全神贯注,认真听时,准确率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思想一松散,那可是记了这句漏了那句想起上句忘了下句。很明显,只有秉承着“认真”做事的精神,才能把你想做的事情做好。这也让我在庭审记录上小有进步。
现在,听到指尖敲打键盘发出的声音,看到白纸上被我打上去的越来越多的字,心情就会莫名愉悦起来。
我出的不是书而是案卷
书记员要做的另一件事:装订案卷。我还上大学那阵,去法院实习,看着书记员用一把把钻子钻案卷的时候,感觉特别过瘾。再看她们用棉线把案卷扎起来的时候,感觉特别给劲。不过那阵不让实习生装案卷,我也只能心痒痒地看着。
正式进了单位,装订案卷也成了我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怎么装订案卷,每个书记员想都不用想,因为几乎平均每天都要装订起码一本案卷,但是怎么装好案卷,我想,可能不是每个人都那么信手拈来、得心应手了吧?我曾经把一本案卷装订了三次,不是忘了装证物袋,就是案卷偏松,说实话,当时还真有点恼火,心想,凭什么人家就能把案卷装得和豆腐块似的整整齐齐,我就装得和腌冬瓜似的左歪右斜?后来,带我的师傅实在看不下去了,帮我把那本案卷装了,她很仔细,也很小心,每个角落都对齐,浑身散发着一股认真劲儿。我大概也了解自己为什么装订不好案卷了,心太浮,不愿认真去装订一本“小小”的案卷。
其实每本案卷都是书记员的一个作品,这本小小的东西,代表了你的做事态度。我常告诫自己:别遗漏了签名、别把顺序颠倒、别写错了名字、别把装订案卷当做小事。
“打字”、“装订案卷”,粗略地概括起来,书记员也就这点事儿。别小看了这点事儿,你不认真了,那就是你的任务,你认真了,那便成了你的事业。
《阿甘正传》这部电影中,智障的阿甘热爱着跑步,他不停地跑、不停地跑,越跑越快,甚至超越了其他正常的职业选手。现在回想起来,让我感动的不是阿甘最后夺得了马拉松赛的冠军,而是他认真地对待每一件事情的精神。那个有智力缺陷的阿甘都能取得如此的成就,作为正常人,甚至是被社会要求高于一般人水平的我们呢?为什么不能秉承着这样一种“认真”的态度,去对待我们的事业?所以,我决定,也不停地“跑”、不停地“跑”,用我那最“认真”的决心,“跑过”脚下的每一寸“土地”。
作者:刘莹姿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