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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须努力实现“五个转变”

发布时间:2012-02-01 04:19:56


法官必须努力实现五个转变

 

法官必须努力实现五个转变

  所谓五个转变:一是在认定事实过程中,法官要善于实现从职业人理性人转变。法院判决的对象不是法官自己,而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判决只有被普通公众所接受,才能获得正当性。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能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观察判断问题,才能得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

  二是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要善于实现从审判者被审判者的转变。法官不能老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

  三是要实现从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转变。任何案件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都是现实发生的利益纷争。对于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官来说,审结一个案件并不难,但要有效消解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却需要充分运用法官的智慧。同时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把它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纠纷;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每一个当事人的背后还站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只有这样,才能透过冰冷的卷宗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从而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

  四是要实现从单纯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相结合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纠纷都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政治事件。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因此,无论是从案件性质还是从法院功能的角度出发,都要求法官必须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不仅要善于从案件之中来研究案件,而且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五是要实现从重判轻调调判结合的转变。我们正处在一个变动不居的时代,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法院判决有各种各样的看法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然的。基于这一严酷的现实,调解结案就是法院和法官的最佳选择。实践证明,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中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 李慈文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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