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这些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很快,跨越了温饱,实现了小康。但是,在老百姓吃饱穿暖的同时,社会诉求也在提高,群众愿望在不断升级。现如今,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过去不是问题的问题今天成为了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关系。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我们更要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当中,在社会管理创新当中发挥自身能动性,不仅要积极参与,更要有所作为。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活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形成兼顾各方各类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发展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近年来,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搭建社会管理服务新平台,落实社会管理服务新举措,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转变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正确的思想有利于各项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要转变司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群众工作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结合点,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提高。
转变司法理念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客观情势所需。转变旧的司法理念,就要转变工作拖拉,对待当事人不热情、不耐心等群众观念不强的问题;就要改变机械办案、不愿做、不会做群众工作,案结事不了等大局意识不强的问题;就要改变审判和执行行为不规范、办案效率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就要改变司法不廉洁的问题。归根结底,要树立新的司法理念,就要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就要变“坐堂办案”为巡回办案,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的诉求,全面贯彻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切实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
二、找准功能定位,践行能动司法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十分广泛,作用的空间也很大,其角色功能集中体现在通过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公正的维护社会稳定功能以及通过司法裁判实现社会的法律治理,还原和实现法律精神的法律规制功能等方面。人民法院作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主体,其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路径是能动司法。坚持能动司法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能动与被动的关系。一是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司法权的边界;二是司法能动要符合司法规定。人民法院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审慎稳妥地行使司法职权,适时开展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调查取证等诉讼指导活动,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抓住审判重点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既要全面展开工作,又要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作为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落实诉讼司法救助制度,创建和谐司法
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是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为此,建华区人民法院建立司法救助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对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特殊保护的妇女、儿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落实到每一宗案件、每一个环节当中去。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减缴、缓缴或免缴诉讼费,由院长统一审批,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今年以来,建华区人民法院共对4宗案件的4名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0.54万元,案件类型主要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二)在刑事审判中,要大力推行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集中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满足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
1、深入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为了尽可能的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抵触情绪,更好地帮助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建华区人民法院以“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独特工作方式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2、倾力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缓刑犯的回访、帮教工作。
去年,建华区人民法院在区委、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坚持刑罚执行的同时,立足社区,尊重并吸收社区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在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邻里关系和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等基础上判处非监禁刑,将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对其进行管理、教育、改造,从根本上有效地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这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建华区人民法院还定期对被宣告缓刑、非监禁刑的罪犯进行回访,掌握其活动去向和思想改造情况,避免脱管和放任自流。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未发现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效果总体良好。
(三)在民事审判中,要贯彻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大调解力度,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形成大调解格局,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共建活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努力把和谐共建活动纳入党委、政府的整体工作部署。定期组织法官深入共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在共建地区设立巡回审判法庭或联系点开展巡回办案;积极委托、邀请共建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等开展调解工作。
(四)在商事案件处理中,要加大简易程序使用面,使案件审理更加便捷、高效。近年来,在各类商事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已成为当今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样,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就要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面,提高办案效率,实现质效统一。
(五)在行政案件处理时,要加大庭前化解力度。尽量减少官民对抗,维护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同时,保障行政管理救助人各方面的权利。有效促进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规范征地行政案件、拆迁行政案件、工伤行政案件的审理。继续加强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重点行政案件、敏感行政案件报告、会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涉诉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
(六)在案件执行中,要变消极执行为积极执行。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四、大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抓好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配合。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未成年人审判的综合效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
五、深入开展司法公开工作
大力推进审务信息公开,畅通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健全完善便民利民司法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开放活动,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组织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人士视察法院活动,建立健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拓宽接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好特邀审判监督员的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
密切关注司法审判领域中反映出的有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会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症结,预测趋势,提出建议。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效,从而促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的水平。
针对当前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突出问题,建华区人民法院在做好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在公共决策、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参考,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今年就各种社会现象,如:中国农业银行发放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华润雪花啤酒因爆炸致人损害问题、润泰商业有限公司职工服务态度蛮横、服务观念不强引起群众不满问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不履行诉讼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等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总而言之,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创新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既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也是法院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我们要不断加强法院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公开案件庭审过程,通过审判积极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为社会实践提供积极的社会导向;要以“三项重点”工作为核心,不断创新思维,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基本功能,切实为共建“和谐新建华”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