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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法院审理一起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2-04-19 11:13:25


46,建华区人民法院对原建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滥用职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李某在20008月至20016月间,任建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规定,用开发公司开发的东市场西部城乡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大市场)部分门市房以个人购房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在开发公司并未收取个人应交的40%购房首付款的情况下,虚开首付款收据,到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16笔,贷款用于大市场建设。因未能及时还清银行贷款,导致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到某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82657元。

因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于20119月在河北省三河市被抓获,同年93日被押解回齐,同年1010日被检察机关逮捕。现羁押于齐市看守所。

建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李某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华区人民法院于46日对被告李某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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