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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法院审理一起饮酒死亡纠纷案 酒友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4-18 14:23:20


    自古酒逢知己千杯少,因贪杯引起的祸端也是不胜枚举。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酒友猝死浴池引发的民事诉讼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

    事发当事人王哲、沈平、李军之间是经常一起喝酒的酒友,2011年的一天中午时分,王哲邀请沈平及其他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之后沈平就回家了,下午17时左右,李军从外地回来找到沈平,并叫上王哲一同外出吃饭,于19点左右,三人来到齐市某医院对面的一处烧烤店就餐,席间三人喝了白酒一瓶,啤酒一瓶,都略有醉意。饭后,三人又来到一处洗浴馆洗浴,李军因有事提前离开洗浴馆,沈平与王哲聊了一会天,之后沈平称心里难受,要下去冲个凉,王哲未跟随去,独自在休息室睡觉。11时30分左右,沈平被发现倒在男浴室中,据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称,发现沈平倒地后给其服用了速效救心丸,并于11时37分打电话找来120,送到了附近医院,沈平被送至医院后进行了抢救,但心脏未能恢复跳动,经医院诊断沈平为院前死亡。事后,沈平的妻子认为王哲和李军对沈平的死亡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对死者的饮酒注意义务,事发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遂将俩人及该浴池老板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过量饮酒引发疾病甚至导致死亡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对此无论是死者沈平,还是本案参与饮酒的二被告均应知晓。本案中,沈平在死亡之前中午、晚上连续饮酒,因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是因为其他因素造成,应推定其死亡与过量饮酒有关。作为过量饮酒的沈平应对其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对沈平当天饮酒的过程和饮酒的程度完全知悉,作为共同饮酒人,二被告未履行相应的帮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原告丈夫沈平摔倒时,浴池服务人员立即拨打了120并买来速效救心丸,已经尽到了安全救助义务,至于履行救助义务是否得当,判断的依据应当是该浴池的行为,而非结果,从现有证据来看,浴池已尽到救助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浴池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王哲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李军在事发前已提前离开洗浴馆,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哲和李军分别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合计49118.96元和32745.97元。

责任编辑:付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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