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岩同志自2003年担任建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以来,在工作中能够处处以身作则, 准确、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办案效率高、质量好,在历年的执法检查中,从没有发现过错案。多次被评为市法院系统优秀审判员、区优秀公务员,在成绩面前他并没有骄傲自满,而是成为他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的内在动力。
一、准确、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提高办案质量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准确、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是办好案件的前提,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石岩同志自到法院工作以来,从未间断过对自身素质的提高,他于1988年参加了全国法院系统业余法律大学的学习,1999年在黑龙江省委党校法律本科班进行学习,2006年又以优异成绩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系。在我院及市法院组织的多次业务考试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他所承办的案件都能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不以权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在“严打”期间他放弃节假日、双休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作。
二、强化审判职能,把“从重从快”方针落到实处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他忠于职守,勤奋敬业,在最近开展的清网行动中,坚决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即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从快。今年以来,共审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共72件105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人犯36人,重刑面占34.3%。为充分体现从快原则,石岩同志对本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当天送达起诉书,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尽快开庭审判,大大缩短了审限。他所审理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限为26天,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限仅为11天。同时石岩同志十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2011年石岩同志收案72件,其中37件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94%。为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坚持严格执法,把握刑事政策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石岩同志始终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坚持罪行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证了对被告人罚当其罪,确保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历史检验,力求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稳、准、狠地打击各种严重犯罪活动。对犯罪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判处,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审结。在审理被告人梁某等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案时,由于被告人为车辆保险贷款担保金额累计2.27亿元,卷宗多达63册,石岩同志利用休息时间仔细阅卷,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都认真审查,最后经合议庭评议,依法对被告人梁某等人处以刑罚,并制作了精练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某等人认罪服判。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的,严格依法从宽处理。在审理被告人闫某抢劫一案时,虽然其犯罪性质恶劣,且处在清网行动期间,但该被告人在犯罪时刚满14周岁,是在校学生,又是初犯,具备法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了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最后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为了巩固审判效果,石岩同志没有案结事了,而是定期到闫某家中回访,争取家长的支持配合,在回访中认真听取他在生活方面的实际需要和困难,做好思想转化工作,最后,闫某终于摆脱了心灵上的阴影,考取了理想中的学校。
四、积极参加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青少年维权活动
为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他庭前都详细阅读每一起未成年人案件卷宗,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庭审教育阶段,抓住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未成年人在接受了法律严惩的同时还接受了人生观的教育。例如:在审理未成年人李某等人抢劫一案时,庭前,石岩就了解到该犯从小父母离异,11岁就在外靠打工生活,为了教育挽救他。石岩同志多次找到李某的母亲,刚开始,他的母亲并不想见他,可后来,李的母亲也被石岩的精神打动了,她说:“就连法官都这样关心我的孩子,我当母亲的怎能无动于衷呢”。母亲的到来,对李某以后的教育和改造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他定期回访,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使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点。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到辖区中、小学校进行法制教育10余次,为近3000名中、小学生上法制课,应邀到齐齐哈尔电视台情理法栏目进行法制宣传,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为减少青少年犯罪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