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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给付抚养费案件能否执行

  发布时间:2012-03-07 09:08:27


案情:

 

    高某于1997年起诉其前夫,要求给付二人婚生子的抚养费。后滦县法院受理该案,经审理后,下发了(1997)滦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高某的前夫一直未给付抚养费。而高某也一直未申请执行。一晃十年过去,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母子二人生活陷入困境。后高某听人说法院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强制执行,就找律师咨询执行事宜。律师很遗憾地告诉她:你的案子不可以申请执行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现在申请已超过期限,法院是不会给立案的。之后该律师还很明确地告诉她如果她丈夫不自动履行义务,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8月份,高某抱着一线希望来我院立案庭询问此案是否还能立案执行。

    评析:

    对于此案,滦县法院立案庭干警也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说的正确,申请执行超过一年就过期,何况此案已过十年未申请,严重超执行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应不予立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可以立案执行,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本案的关键是区分此案是申请执行,还是移送执行。如由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确已超过执行期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并且未规定移送期限。也就是说该案如由法庭移送执行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对此,滦县法院立案庭本着为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的高度负责的态度,按规定通报本院新城法庭,由新城法庭移送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立案庭及时立案并移送本院执行局予以执行。截至目前,该案已部分执行,共执行到位抚养费7800元。

责任编辑:陈宇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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