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阿英雇佣小张带领工人去国外某工厂工作。在出国之前,阿英与小张口头协议约定,小张帮助阿英找工人去国外工作,工人劳务费由阿英支付,工人结束工作回国,阿英应当支付工人劳务费6万7千元,但阿英却始终以没有钱为由迟迟未给付。
2019年11月小张与工人们一同找到阿英,阿英向工人们出具欠条,承诺一周内将劳务费全部结清。但到达指定日期后,阿英仍然不支付劳务费。
临近春节,小张垫付了工人工资,工人将债权转移给了小张,统一由他向阿英主张。小张再次索要无果后将阿英诉至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小张向法院提交了债权转让证明、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实阿英拖欠小张等人工资。且阿英承认欠小张钱,同意给付欠款。根据法律规定,阿英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应当负清偿义务,及时予以清偿。庭后法官多次督促询问给付欠款的情况。阿英终于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不懈督促下将欠款给付小张。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