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对董某某、刘某、姚某某组成的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与原判犯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建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刘某、姚某某三人经常纠集在姚某某经营的宾馆内,以哄骗、言语威胁、殴打、经济控制等手段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到KTV进行有偿陪侍,控制未成年人为其挣钱。并伙同同案被告人王某、谷某某等人到学校周边滋事、随意殴打在校学生、逞强好胜、欺压未成年学生,严重影响了校园周边的秩序,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造成恐慌,形成了以董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姚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建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了制造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纠集被告人刘某、姚某某等人,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校园周边滋事,扰乱了校园周边的正常秩序;董某某为谋取利益,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到KTV进行有偿陪侍,由刘某、姚某某协助管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董某某、刘某、姚某某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刘某、姚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各被告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共3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