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在某品牌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动三轮车,使用了一年多,感觉车辆各方面都还不错。不料08年末的一天,李涛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前车架子突然断裂、开焊,车辆失控驶入南侧路边,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相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双方车辆都有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双方协商李涛赔付了轿车车主5000元钱。
李涛及时找到了卖车的专卖店负责人,要求商店赔偿他的损失,该负责人说与厂家联系然后给予答复,一周后再次找到该店负责人刘女士,刘女士说李涛购买的电动车已过保修期,商店不负任何责任。这让李涛不能接受,遂以该商店和电动三轮车的厂家为被告,将此事诉至建华区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因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并更换同型号电动三轮车一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虽然已过保修期,并未丧失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二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涛人民币5000元,并负责对肇事车辆进行维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