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在多数家庭中,大都侧重于老年人物质权益方面的保障,却忽略了老年人精神方面的赡养。日前建华区法院立案庭接待了二位年逾七旬的老夫妻,咨询关于儿女对其精神赡养方面的一些问题。据了解,二老共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二老系知识分子,月收入在7,000.00元左右,经济状况良好,物质生活比较宽裕,二位老人一直与儿女分开另过。随着年龄的增长,二老对孙男弟女就愈加想念,但是三名子女确都已工作繁忙为由,很少回家看望二老。二老希望子女每月定期看望、陪伴。通过二老反应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是现今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许多赡养案件,老人虽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由此看来,精神赡养尤为重要。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其内容主要有,关心体贴被赡养人的生活,尊重被赡养人的心理,与被赡养人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对被赡养人采取诚挚的态度,恰当的方法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爱老。此事经立案庭审判员与其子女沟通,均认为确实忽略了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同时表示以后多陪伴父母,使老人不仅能够在物质上得到满足,还要在精神上感到幸福。
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老龄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许多老年人虽有自己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障金,足够自己的吃用,物质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但在感情上比较孤独,缺少的就是精神上的慰藉,这就更需要有赡养义务的儿女们多在精神上慰藉赡养人,使被赡养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能够得到丰富和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