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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死亡职工工资,领来徒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2-02-28 10:47:39


利用职务之便,冒领死亡职工工资。近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齐齐哈尔市某大型企业离退休管理办公室劳资员刘某,在单位负责离退休职工工资审核发放、职工死亡减员申报工作。20055月至200611月期间,刘某没有按规定向社保局申报退休职工死亡减员情况,而是假称已退休死亡减员职工田某、马某等8名职工不在本地、委托其代领工资,骗得社保局出具的证明,多次使用该8人的工资存折和卡,到工资开户银行冒领工资总计158,738.99元,据为已有。20086月社保局稽察部门发现此事,刘某将部分赃款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企业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刘某自愿认罪并退还部分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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