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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求人︱建华区法院快审快执帮助农民工 讨回154万劳务费

发布时间:2019-04-24 16:00:42


    “感谢陈法官和马法官帮我们讨回了工程款。”近日,当事人王某手持锦旗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对帮助他讨回劳务费的执行局副局长陈威和案件审理法官马丽丽表示由衷的感谢。

     2016年5月,河南人王某从家乡拉来一百多名农民工来到我市承包某医院新建工程项目,辛苦干了八个月,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此时距离过年还有一个月,想着能和老乡们一起拿钱回家过年,王某十分的开心。但商定的510万劳务费却只拿到了190万元,还差310万元。王某将已拿到的钱分给了打工盖楼的老乡们,独自留下要钱,没有回家过年。

    原来,该工程是某医院与徐州某建设公司(原名江苏某建设集团)签订新建工程施工合同,徐州某建设公司将该工程交由其齐齐哈尔分公司施工,该分公司将工程中土建、装饰承包给了王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大清包,费用510万元。

    但该医院以徐州某建设公司因主体发生变更,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为由,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徐州某建设公司找该医院要了一年的工程款,王某又找徐州某建设公司要了一年的劳务费。跟随王某出来打工的老乡们在家乡期盼着王某早点把钱要回来,走投无路的王某想到了来法院诉讼,将某医院、徐州某建设公司和其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建华区法院开启诉讼绿色通道,立案庭帮助指导王某收集整理立案材料,加快立案速度,在案件审理环节中,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工程土建、装饰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其向被告徐州某建设公司主张清包劳务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徐州某建设公司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务费结算无异议,被告徐州某建设公司欠原告劳务费310余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某医院尚有工程款未向被告徐州某建设公司支付,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某医院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判决被告徐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劳务费310余万元。被告某医院在欠付工程款29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2019年1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154万元,剩余的137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

    判决生效后,某医院仍未按照法院判决给付王某劳务费,王某申请执行,执行局接到该案后,详细了解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案件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就将该案列入到涉农民工重点执行案件,为确保申请执行人能够在春节前拿到执行款,建华区法院执行局迅速展开行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医院财务情况,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传唤该医院负责人,告知其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劳务费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法院将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经过一番耐心协调沟通,被执行医院当天就将154万余元案款转入法院执行账户,执行局马上联系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来到法院领取了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长期以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华区人民法院开辟了保障涉民生案件的“绿色通道”,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考虑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诉讼能力等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农民工举证、必要时主动为农民工调查取证,确保有理有据的农民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建华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排期、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的原则。让农民工在最短时间内拿到执行案款,确保农民工等涉农维权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及时、公正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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