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危在旦夕的时候,立下的口头遗嘱是受到法律承认的,但是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应是否还应得到承认?不久前,韩某的第二任丈夫张某在危急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但这个口头遗嘱不被张某的子女承认,韩某一纸诉状将张某的子女告上法庭,可结果却是韩某败诉。
2000年,韩某认识了第二任丈夫张某,两人结婚后生活十分美满。今年7月,张某突发心梗,在两名邻居的帮助下,韩某将丈夫张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抢救时,张某立下了口头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妻子韩某,当时有邻居和护士们在场。经过抢救张某脱离了危险,住进了普通病房。但是没想到,6天后的晚上,张某突发脑梗病逝。
韩某将丈夫张某口头立下的遗嘱告知张某的子女,张某的子女却不同意韩某的说法,并将房屋占为己有。一怒之下,韩某将张某子女告上了法庭,而法官则根据《继承法》规定,将张某的房产进行分割判决,韩某以败诉而告终。
危急情况解除 口头遗嘱作废
很多时候,一旦出现危急情况,大家想到的更多是如何进行抢救,而忽略了遗产分割问题,往往这个时候,就会发生遗产纠纷。
建华区法院民事一庭法官李福龙对此案做了分析。他说:“张某立下的口头遗嘱,在当时来说,按照法律程序是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因为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确立的。而通过抢救,张某脱离危险并住进了普通病房,这就表示张某的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就随之作废,不再具备法律效力,这也是本案为何不能将全部房产判给韩某的主要原因。”
“当张某解除危急情况后,如果韩某或张某马上以书面、录音、公证等遗嘱形式重新确立遗嘱,就不会发生遗嘱纠纷了。”李福龙表示,遗嘱在法律中对内容和程序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确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遗嘱不同 注意事项也不同
市民在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防出现类似的遗产分割纠纷?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明提醒市民,确立遗嘱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而且,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如果是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至于口头遗嘱,李丽明表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而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此外,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并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