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z,如果不注意就会混淆。就是这不经意间的疏忽,麻痹了买卖双方,使当事人陷入被骗、骗人的漩涡中。对簿公堂之后,才澄清真相——原来二者都是受害者。
2011年3月23日,市民李某在二手车信息网上看到一则张某出售二手车的信息。张某称其有一台奔驰车要出售,该车有正规手续,已在我市检车到9月份,配置齐全。李某有意购车,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3月24日,李某查看车况后与张某签订了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并向张某支付了50000元购车款,即从张某手中购得牌号为沪AZ5×××的奔驰轿车。李某购车后于4月10日对该车进行了维修,花去维修费17050元。
4月15日,李某驾驶该车去哈尔滨办事时,该车因涉嫌虚假牌照被哈尔滨市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查扣,同时扣留了该车行驶证。
虚假牌照?怎么回事?李某一头雾水。
经查,李某购得的车辆行驶证上的车牌号码为沪A25×××,该号码对应的车辆是上海的一台桑塔纳轿车,而车牌照号码沪AZ5×××无对应车辆。交警部门认定,该车无机动车登记证书。
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李某以“买车时张某隐瞒该车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使其受骗并订立购车合同,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张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50000元购车款,赔偿修车费17050元。
对此张某辩称,自己同意返还李某50000元购车款,将车辆收回,但事先自己也并不知道该车牌照是虚假的,不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另外,关于修车费用,因为车辆交付李某时完好无损,无需维修,李某使用时产生的维修费用并不是必然产生的,李某提供的修车票据也不具有真实性,因此不同意赔偿修车费用。
建华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高舒展说,李某和张某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因张某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给予支持,即张某返还李某50000元购车款,并赔偿其相应损失。关于李某主张的修车费用,因张某知道李某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李某也提供了相应费用票据,所以维修事实及费用数额能够认定,张某应予以部分返还。
就双方存在的过错,高舒展说,本案中,一方面张某事先并不知晓车辆牌照的虚假情况,并无欺诈的主观故意,过错较小,另一方面,李某购车时疏忽大意,没有仔细核对车牌照号码和车辆行驶证,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该车并在未对车辆手续进行准确验证的情况下对该车辆进行维修,花去大笔费用,本身具有一定过错,所以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50000元购车款,李某将争议车辆返还张某;张某赔偿李某修车费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