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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01 10:08:53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华区人民法院成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处理本院执行事务,领导指挥本院执行行动,接受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监督指导。执行指挥负责人由本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局长负责实施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

第二条 本院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本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并执行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快速反应执行小组的成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应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和快速执行反应小组负责处理一下紧急事项:

(一) 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的;

(二) 需要紧急控制被执行的财产的;

(三) 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暴力抗法的;

(四) 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及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均应开通24小时执行应急电话,并派人全天值守。

对通过执行应急电话请求处理的紧急事项,值守人员应当核实来电人的人份、执行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报告、处理。

第五条 对本院执行工作中需要处理的紧急事项,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可自行决定采取对应措施,但应将有关情况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需要紧急事项发生地法院协助的,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第六条 对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及时采取适当的对应措施,并在执行完毕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和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应加强与公安、检察、车管、房管等协助执行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协同处理紧急事项的效率。

第八条 隐私用执行应急电话导致紧急事项不能及时上报,或者应执行指挥中心及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获悉紧急事项后未及时采取适当应对措施,或者因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拒不执行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贻误处置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得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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