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案,原告刘某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年高体弱的刘某患有老年痴呆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家人因工作繁忙无人照管,2006年7月15日,被家人暂时委托给曲某照管。双方约定刘某住曲某家,由曲某负责照管刘某日常起居,每月给付曲某800元的托老费(后增加至每月900元)。
2007年10月末的一天,刘某在曲家室内溜达时不慎摔倒,刘某摔伤后,刘某的亲属到曲家中探望,当时并未去医院就医。2009年4月13日,刘某的家人见老人身体状况不见好转,立即将她送往市第一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双足蜂窝炎等伤病。
2010年1月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某摔伤致使左股颈骨折,所受损伤为伤残六级;定残前、定残后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左股骨颈骨折与照管期间摔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得知结论的刘某家人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曲某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鉴定费,即142750.08元。
法院认为,刘某和曲某虽然是口头约定托老服务,但刘某按约交纳托老费,曲某应尽履行护理及看护的义务。对此,曲某应负20%责任,刘某应自负8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