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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法院依据新婚姻法解释判决一起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12-02-28 09:14:49


近日,建华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处理了一起离婚后房屋财产纠纷案件。

赵某与宋某由于多年感情不和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二人共同居住房屋的归属问题。赵某婚前于20056月以其名下的存款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且房屋登记于赵某名下,赵某与宋某于20057月登记结婚并共同在此房屋居住,同时每月的银行贷款是由夫妻婚后共同工资收入偿还了银行贷款的三分之二。现双方均想得到该房屋,经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赵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赵某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由赵某对宋某进行补偿,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责任编辑: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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