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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侵害未发生 何必来法院诉讼

  发布时间:2018-01-22 16:51:40


    近日,原告利某某乔迁齐市某小区,不久,要对新房进行装修,却发现家里洗手间的管道出现问题:洗手间上边的管道看上去与同小区的其他家庭不一样,他想,可能是楼上人家对该管道做了修改。认为占用其房间举架,使高度降低,导致下水管发生倾斜、下沉、损坏、脱落,影响其正常装修,故诉讼。要求立即恢复卫生间原有结构,在恢复时不得有渗漏跑水发生,否则要负责任;如有损失发生应当予以赔偿;装修停工的误工若有损失亦应予赔偿;某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其楼上的张某某答辩称,该洗手间他从未“动过手脚”,是原来的模样,其也曾打听过物业公司为何此处与其他房间有所不同,公司也回答没问题。物业公司辩称他们也对此不知晓,与其单位无关联。

    本院接到诉状后对原告下发了举证通知书,明确告知就卫生间原有结构进行举证。在举证期间内,原告未举出证据予以证实,也未提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法官分析:该卫生间是否影响其装修、被告是否对该管道有改动,其原有状况如何,损失多少,在举证期间内原告均未举出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对是否漏水、是否影响其装修、是否有损失都是原告的假设,损害结果并未实际发生,何来损失?就此,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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