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拖欠他们的工资,还要被判刑,我早就给他们开工资了。”被告人商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近日,建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商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我院今年以来受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被告人商某承包了某公司的工程项目,并雇佣46名工人进行施工,在工程完工并且该公司已经全额交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商某只给自己的工人开了部分工资,将剩余的款项挪作他用。之后,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先后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商某扔拒不支付其所雇佣的46名工人的工资,所欠工资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情况下,商某更改联系方式,主动断绝其与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多名被害人之间的联系,以追债为借口隐匿外地。
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都应该得到回报,何况是辛辛苦苦挣钱的施工工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近年来,建华区法院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制裁欠薪行为,多措并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工作措施,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还将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审执结力度,让所有的工人兄弟都能回家过个“幸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