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之担保责任那些事儿
为别人担保,找朋友为自己担保,都是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那担保适用于哪些情况、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您都了解吗?在担保前,很多细节马虎不得,今天的法官说法就为大家说一说《担保法》。
解释: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内容:
1、债权种类、数额;
2、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其他事项
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为连带责任。
抵押
解释: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依法可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不转移占有)
抵押合同:
抵押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且土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林木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不生效。其他抵押物可登记也可不登记,但有些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时可将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等等均约定进去。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期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有两个以上抵押物的,按照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都未登记的按照比例清偿。
最高额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
动产质押
解释: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物返还、质权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 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可以协议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起诉。
行使质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即使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额质权: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可参照有关最高额抵押的相关规定。
权利质押
内容: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留置权
内容: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给两个月以上履行期间。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到期未履行时可以协议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受偿。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权利,不行使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权优先和消灭: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留置权消灭。
定金
解释: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生效: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额度: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担保法》基础知识的普及到这里就结束了,李法官的讲解既透彻又浅显易懂,相信解决了很多大家对于担保方面问题的疑惑。温馨提示,担保责任重大,您可要谨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