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党史学习教育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法治中国行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预决算公开专栏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普法时刻

  发布时间:2017-12-14 16:10:19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基层法院所受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近年来,机动车拥有量急剧增加,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也使人们对有关问题产生了新的不同的认识,能及时妥当地对事故受害方予以救济,同时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今天就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公示给大家,引以为戒。

    原告:张某,1971年出生,45岁,出租司机。

    被告:王某某,1994年出生,22岁,驾驶实习期。

    案件事实:原告张某是驾车多年的老司机。被告王某某是初学上道的驾车新手,2016年6月17日王某某领取驾驶证,2016年8月22日上道就与张某的车辆相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王某某缺乏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害怕扣分罚款,当时又处于担惊害怕,加之围观的人众多,为尽快摆脱困境,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协商处理。交警按简易程序结案,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王某某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不懂法的原告张某,依仗事故认定书,“理直气壮”地向被告王某某索赔车辆维修费4000余元,一日误工费220元。原告拒不追加保险公司,认为谁肇事谁负责,让肇事方找保险公司。只起诉肇事司机个人。被告王某某应诉后申请追加了外地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王某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庭审查明,根据被告王某某提供现场照片证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并非出租车临时载客点(停靠点),原告张某驾驶的出租车随意停靠载客且出租车车身后侧后轮停压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实线上,案发路段内有明显的禁止停车标志,原告张某临时停车违法的事实确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显然“吃亏”,不懂法的王某某,对事故认定不服亦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强险是国家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推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原告张某诉请的车辆维修费系财产损失,依法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原告张某赔偿保险金2000元,显然原告张某在王某某拒赔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该保险公司。张某不懂法,导致损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张某所以不懂,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点应提醒广大驾驶员了解熟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本案原告张某请求的误工损失系其营运产生的误工损失,非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的人身损害限额内的人身损害的误工损失,依法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庭审理阶段查清事实调解阶段,法官宣读法律规定,张某、王某某恍然大悟,保险公司主动承担车损满额负担。张某同意让步减少索要金额、王某某当庭同意给付剩余款项,即时付清。虽然本案是常见的交通事故纠纷,但因当事人法律常识似懂非懂,导致损失不能及时受偿。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此案具有普遍教育意义,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关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