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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

  发布时间:2012-02-27 15:57:39


    建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丽娟曾因制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2010年4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丽娟又为宣扬法轮功邪教,利用互联网明慧网下载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宫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制作《致有缘人的一封信》、《明慧周刊》、小纸贴等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品进行散布。201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丽娟在齐齐哈尔市第三中学西门附近向第三中学学生及在场群众宣传“法轮功是佛法,学练法轮功的人都是被陷害的”的等言论。法庭认为,被告人李丽娟曾因制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利用互联网制作邪教宣传品并予以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李丽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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