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是人民生活中平常之事,说起借钱,可以说,无人不曾借钱,无人不曾被借。建华区人民法院的孙超法官根据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提醒广大人民在借款时应注意的以下问题:
一、要有足以证明对方借钱证据。俗话说,借钱容易还钱难。朋友熟人或亲戚向你借钱,一旦遇到赖账,就会演变成“借钱是朋友,要钱是仇人”的尴尬局面。“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借钱要写借条,在书写借条时,除了要写明借款人的名字、借款的数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借款人签字等外。借款前,要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借款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你的话,就不能排除借款人的签名是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如果借条是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上最好要求借款人同时签名、按手印。最好附带体现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同时,在借款时,最好能够留下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二、过高的利息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在借款纠纷中,利息约定也是很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保护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如果约定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出借人可以不返还。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履行了支付义务,还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三、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要么重新出具借条,要么及时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借款期满后,出借人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借款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承诺书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借款人仍不按期还款或外逃,出借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借款,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将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