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理念、思维方式、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从观念到实质对人们的婚姻家庭产生影响。认真深入分析近年来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探究其特点及成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审理离婚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一、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离婚案件历来是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最近,我们通过对受理的离婚案件调查发现,当前离婚案件呈现出的“一少五多”的特点和特定的成因,很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研究,从中找出规律,以指导审判工作。
据了解,法院离婚案件的减少,并不是因为离婚家庭总数在减少,而是由于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譬如,由于婚姻管理登记处的协议离婚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顾虑在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多,时间长,还可能造成影响,于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没有异议的前提下,选择了协议离婚方式。这在一定程度分流了法院离婚案件。据统计,2009年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有171.3万对,比上年增长10.3%。近几年婚姻管理登记处受理的离婚案件和法院受理协议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子女抚养费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离婚案件逐年上升,也说明这一问题。
2、按照职业类别划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无职业居多。据统计,近几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职业(含无固定职业)的占绝大多数。其中,尤以60后、70后(上世纪70年代以后出生的人,下同)、80后(上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人,下同)年龄段的居多。某基层法院2007年至2009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60后当事人无职业的100人,占60后总数53.48%;70后当事人无职业的243人,占70后总数59.56%;80后当事人无职业的119人,占80后总数62.3%。在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经营方式转变的大格局、新形势下,一些经济实体的关停并转,分化组合,造成了60后、70后人员下岗失业较多,80后就业较难的社会现象。经济是基础。没有职业或没有固定的职业,就意味着家庭没有经济收入或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面对家庭开支不断的增加,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极易产生家庭纠纷,引发家庭矛盾,导致家庭解体。
3、按照当事人性别划分,离婚案件原告人女性居多。据统计,在某基层法院2007年至2009年受理的876件离婚案件中,原告人为女性的654人,占总数的74.66%,原告人为男性的222人,占总数的25.34%。女性原告人是男性原告人的2.95倍。据调查,离婚案件原告人女性居多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当代女性的思想观念的不断解放,知识层次、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追求家庭民主、夫妻平等的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面对严重侵犯、伤害身心、家庭、婚姻的家庭暴力、爱情不忠等行为,这些女性当事人不再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是没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女性当事人,也同样敢于走上法庭,运用法律来争取属于自己的民主与平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做人的尊严。
4、按照年龄划分,离婚案件当事人70后、80后居多。
据统计,按照年龄划分,某基层法院876件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呈倒三角形状态。50前(包括上世纪20年代、30年代、40年代出生的人)和50后的离婚案件共有90件,分别占总数的1.94%和8.33%。而70后的离婚案件则有408件,占总数的46.58。虽然80后和60后的离婚案件数量基本持平,分别为187件和191件,占总数的21.35%和21.8%,但是,60后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下降态势,而80后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且80后只有一部分人走进婚姻的殿堂,大部分人还没有成家。所以,80后的离婚绝对值要比60后高的多。相比较而言,50后、60后经过多年的磨合,婚姻已进入了相对稳定期。而70后上有老、下有小,工作和生活都处于人生爬坡阶段,压力很大,再加上有的产生了婚姻(审美)疲劳期,也就是所谓的七年之痒,因而极易引发纠纷,产生矛盾。80后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唯我独尊,独享关爱,个性极强,与人相处缺少技巧,也不懂得相互尊重,相互谦让。虽然面临三十而立的人生路口,还不适应为人夫(妻)、为人父(母)的角色,对婚姻没有责任感。另外,双方家长过度关心、关怀、帮助,过多地参与和干预了他们的婚姻家庭,也是促成80后离婚的原因之一。
5、按照诉讼结果划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撤诉居多。
据统计,在所调查的某基层法院审理的859件(不包括17件50前的离婚案件)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的案件分别为107件和205件,占12.46%和23.86%;驳回起诉(判不离)的159件,占18.51%;撤诉的案件388件,占45.17%,几近半壁江山。当事人撤诉的主要原因:一是双方无根本利害冲突,感情尚未破裂,只因家庭小事,只是情绪一时冲动,到法院起诉离婚,经办案人劝解后撤诉(此种情况80后居多);二是当事人一方(被告方)主动承认错误,取得对方的谅解(此种情况70后居多),原告撤诉;三是被告方下落不明,原告又无钱刊登公告,只好撤诉(此种情况60后、70后居多)。
6、按照离婚案件原告主诉分类,理由为感情不和居多。我们通过调查发现,除了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或一方犯罪入狱服刑等极少数理由外,不论是50后、60后,还是70后、80后,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原告人的主诉理由都是感情不和,诉讼请求也基本是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50后无子女抚养诉求一项)。
造成夫妻之间感情不和的原因很多。除了我们前面提到的家庭经济、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等原因外,家庭婚姻观念的淡薄;婚外情引发的相互猜疑;再婚构筑的不牢固的感情基础;外出打工形成的长期分居;双方职业地位、经济收入形成的差距;一方酗酒赌博、不务正业、不理家政;婚前了解少、草率结婚,以及无婚生子女(主要是80后)等等,都是促发、激化家庭矛盾,导致婚姻解体的重要因素。
二、几点建议与对策
针对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和采取相应的对策,做到准确及时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离婚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1、应当强化精品意识、公正意识、高效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法院离婚案件的减少,并不意味着民事审判的工作量减轻。一是民事案件的总数并没有减少,甚至还有所增加;二是离婚案件当事人诉求内容增多(有的要求精神赔偿、青春损失费等),案情更加复杂(涉及到股票、汽车、住房、企业产权等大宗财产分割),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精力;三是法院对案件审限和质量管理更规范,要求更严格。因此,要做到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件案件,真正实现司法为民这一目标,我们就要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真正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的评判标准,努力提高善于做群众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不能有半点马虎,丝毫懈怠,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精品案件,办成人民满意的案件。
2、应当加强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教育。针对70后、80后对待家庭婚姻草率,离婚率较高的现状,有关部门(包括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正面引导,加强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要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婚姻是一种契约,一旦签约,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互相负责,互相信任,互相忠诚,以保证婚姻稳定,家庭和睦。另外,女性要通过自身努力和外界帮助,树立自信心和增强自力能力,在经济上独立,获得平等,赢得尊重。
3、应当增强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意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针对压力型、冲动型等离婚案件,充分运用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上调解等多种方式方法,把群众感情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耐心细致的人情化、人性化审理,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大调解纠纷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家庭矛盾。
4、应当严格把握尺度,坚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受到的伤害常常比较大。尤其是因家庭暴力或婚外情引发的离婚案件,女性不论是在精神上、经济上,还是在身体上都受到很大的、甚至是终生的伤害。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认真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法律为武器,伸张正义,维护权益,保护善良,鞭挞丑恶,谴责不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