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商机纷纷涌现,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或亲人选择合伙开公司做生意,2011年10月,周雨(化名)与刘建业(化名)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纸业公司,两年过去,周雨对企业的效益不满,无意继续经营,想要出让股权退出公司。
2013年10年,另一股东刘建业与妻子赵明霞将赵东(化名)介绍给周雨,周雨同意以人民币150万元出让股权,刘建业和赵明霞自愿为赵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书,明确表示若赵东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完全给付转让费150万,刘建业夫妇将承担担保责任。随后,周雨和赵东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3年过去,周雨陆续收到了赵东给付的71万元,剩余的79万元一直拖欠。周雨后来得知,赵东已经将股权再次转让给了赵明霞,该纸业公司的股东变成了刘建业与赵明霞夫妇二人,愤怒的周雨将昔日的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刘建业夫妇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79万元,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刘建业夫妇答应每月偿还周雨股权转让费人民币4万元,直至将79万元全部还清为止。
在双方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后,刘建业夫妇却消失了,周雨多番寻找无果后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对该企业股权、刘建业夫妇名下房产、车辆进行查封、工资进行冻结,并将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周后刘建业与赵明霞主动来到法院。执行人员对二人的逃避行为进行了训诫,表明了躲避执行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刘建业与周雨商定以名下车辆、公司产品、部分现金和赵明霞的工资顶账。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释法:
许多当事人把签订民事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协议作为躲避债务和法律的“缓兵之计”,事后出尔反尔矢口否认,殊不知调解协议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违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如果采取避而不见、人间蒸发、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只会带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