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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犯事两次 偷前女友钱包 踹飞前妻门牙

  发布时间:2017-04-19 15:50:48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能在茫茫人海中相遇相识就是一种缘分,无论结局如何,都应该感激珍惜才是。可我市一名男子却偏偏喜欢找“前任”的麻烦。不但让曾经的美好记忆失去了颜色,更让自己也锒铛入狱。

    刘某,男,41岁,我市某工厂一名工人,易怒,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脾气暴”,2013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2月又因故意破坏财物、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二十日。

    刘某从看守所里释放后,女友孙某与刘某提出了分手,刘某不甘心,始终纠缠着孙某,2016年4月24日中午,刘某再次来到孙某经营的服装店内想要讨好孙某,可孙某依然对他十分冷落,刘某心态有些失衡,想要报复孙某,于是趁孙某不备,将孙某包里的2000元现金盗走。孙某发现后报警,警方将刘某传讯至派出所,刘某承认偷走孙某的钱,只为报复孙某,之后主动将钱还给了孙某,刘某的家人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按理说,刚犯了事的刘某应该在家中闭门思过,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错误,可刘某却不知悔改,暴脾气再次爆发了,2016年7月6日晚,刘某给前妻赵某打电话,想要询问孩子考试成绩,但是赵某未接听电话,7月7日凌晨,刘某气势汹汹的来到了赵某的住所,两句话不合便一拳将前妻赵某打倒在地,又向已经倒地的刘某面部狠踹了一脚,造成赵某两颗门牙脱落,嘴唇上裂开一条1厘米长的伤口,赵某报警,经法医鉴定,赵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刘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负责审理此案的建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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