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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发布时间:2016-06-02 16:20:4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二)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以下情况适用责任推定原则:(一)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推定其负全部责任。(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推定其负全部责任。(三)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推定其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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