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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关于院长、庭长审判监督职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0 16:44:21


为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规范执法和廉洁执法,依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院长、庭长审判监督职责的规定,本院对院长、庭长审判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院长、庭长,包括本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执行局长、副局长。审判监督的范围包括本院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质量和效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与审判、执行工作相关的行为。

二、院长对本院审理和执行的全部案件,副院长对分管部门受理的全部案件,庭长、副庭长对本庭受理的全部案件,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对本部门受理的全部案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院长授权,可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案件质量或办案人员法纪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由审判委员会确认院长、庭长是否承担失职或失察责任。院长、庭长需要承担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党纪、政纪追究。

三、 院长、庭长应当全面掌握负责监督的案件办理情况,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进行直接监督,通过入庭听审进行随机监督,通过列席合议庭评议进行民主监督,通过个案督办进行重点监督,通过审查法律文书进行判前监督,通过处理来信、来访进行间接监督,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进行依法监督,通过审查办案责任进行法纪监督。

四、院长、庭长发现本院审理和执行的案件可能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或者办案人员可能违反法律、纪律的,属于自己分管范围内的要认真处理,不属于自己分管范围的应及时通知主管副院长,也可以直接报告院长。因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失职责任。

五、院长、庭长应当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非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干预审判、执行活动,不得强迫办案人员接受自己意见。院长、庭长认为合议庭或办案人的意见不当,有权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院长、庭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应由调研室通知案件承办人。在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案件承办人不得擅自作出裁判或采取新的法律措施。

七、根据审判委员会意见做出的判决,事实证据方面仍由合议庭或承办人负责,适用法律方面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负责。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或副院长持多数意见的,对该案的裁判负主要责任;按照副院长、庭长主持讨论的意见作出的判决,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合议庭独立判决的案件,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

八、院长对副院长主审的案件每年评查1件,对各庭庭长、局长主审的案件,每年评查2件;副院长按照工作分工,对副庭长主审的案件,每年分别各评查3件;合议庭成员主审的案件或执行长执行的案件,由庭长、副庭长负责每年分别各评查4件。以上评查案件在每年4月——10月期间进行,由审监庭统一安排,随机抽选,并由各部门负责调卷、退卷。评查标准由审监庭提出,对被评查的案件由评查人填写评查意见单,评查结果记入个人执法档案。

九、按院长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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