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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6-05-04 11:18:36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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