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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0 16:36:15


为了加强法院管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现就我院纪律作风建设规定如下:

一、严格工作纪律

(一)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无故脱岗,有事外出必须向直接主管领导书面请假。

(二)禁止在工作日中午或外出执行公务时饮酒。

(三)在院内工作或外出执行公务时,司法警察必须着警装,其他人员统一着法官制服,佩带徽章,保持整洁,不准混装上岗。

(四)工作时间要保持庄重仪表,女法官不准浓妆艳抹。

(五)工作时间不得闲聊、吃零食,不准喧哗、吵闹。

(六)凡参加各种会议和在审判法庭内,一律关闭手机、传呼机。

(七)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准因个人的事务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延误接待传唤的当事人。

(八)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办公室、审判法庭内物品摆放整洁、卫生。

(九)值班值宿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按时交接班,不得漏岗、脱岗。

二、坚持文明执法

(十)在接听电话、接待当事人及开庭审判中,要做到文明用语。

(十一)实行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十二)接待当事人及上访求助群众,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禁止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

(十三)要提高效率意识,提倡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杜绝无故拖延、延误工作的行为。

三、遵守司法礼仪

(十四)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十五)法官要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十六)法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十七)法官开庭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保持法庭庄严。

(十八)开庭时要准时,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离开审判席。

四、约束业外活动

(十九)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二十)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官的公信度产生不良影响。

(二十一)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二十二)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或者不廉洁的印象。

(二十三)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二十四)法官禁止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者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五、惩戒

(二十五)每年度违反以上规定者,酌情给予惩罚。

违反一次,黄牌警告;

违反二次,通报批评;

违反三次,取消年终奖金,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十条禁令”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触犯法律或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机关按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罚。处罚结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档案。

六、附则

(二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工作人员。

(二十七)此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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