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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连带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0 16:33:35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省高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确保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全市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院党组决定,在全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连带责任制。

一、基本原则

一把手对审判工作和反腐倡廉任务负总责,院党组成员对审判工作和反腐倡廉任务负全责的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一岗双责,审判工作和反腐倡廉两手抓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责权相符的原则。

二、连带关系

院党组书记对院党组成员负连带责任;院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正、副职负连带责任;部门正、副职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负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与其有连带关系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1、违反法纪、党纪、政纪、审判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主观故意办错案被上级法院更审、改判的;

3、以权谋私,作风不端,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

4、以审判权、执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当事人勒、索、卡、要的;

5、作风粗暴,对当事人冷、硬、横、冲、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态度生硬,处置不当,引发案件当事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7、由于执法行为不规范,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极不负责,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年内无正当理由出现2起超审限案件,或者出现1起超审限3个月以上的案件的;

10、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欺骗组织或者当事人的;

11、泄漏审判秘密,丢失卷宗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院党组认为需要追究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况。

四、责任区分

领导干部不履行“两手抓”的职责,不亲自研究、部署、检查教育和监督工作,对相关举报不予调查了解的,负失职责任;抓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流于形式,不及时解决实际问题,下属工作人员有2次以上违纪现象没有发现的,负失察责任;相关工作到位,发现下属工作人员的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不负责任。

五、责任追究

法院工作人员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举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连带关系的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党内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暂缓提职晋级等办法处理,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必要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在同等情况下,失职责任重于失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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