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省高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确保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全市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院党组决定,在全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连带责任制。
一、基本原则
一把手对审判工作和反腐倡廉任务负总责,院党组成员对审判工作和反腐倡廉任务负全责的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一岗双责,审判工作和反腐倡廉两手抓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责权相符的原则。
二、连带关系
院党组书记对院党组成员负连带责任;院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正、副职负连带责任;部门正、副职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负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与其有连带关系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1、违反法纪、党纪、政纪、审判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主观故意办错案被上级法院更审、改判的;
3、以权谋私,作风不端,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的;
4、以审判权、执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当事人勒、索、卡、要的;
5、作风粗暴,对当事人冷、硬、横、冲、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态度生硬,处置不当,引发案件当事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7、由于执法行为不规范,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8、不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极不负责,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年内无正当理由出现2起超审限案件,或者出现1起超审限3个月以上的案件的;
10、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欺骗组织或者当事人的;
11、泄漏审判秘密,丢失卷宗或者擅自将案卷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院党组认为需要追究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况。
四、责任区分
领导干部不履行“两手抓”的职责,不亲自研究、部署、检查教育和监督工作,对相关举报不予调查了解的,负失职责任;抓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流于形式,不及时解决实际问题,下属工作人员有2次以上违纪现象没有发现的,负失察责任;相关工作到位,发现下属工作人员的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不负责任。
五、责任追究
法院工作人员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举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连带关系的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党内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暂缓提职晋级等办法处理,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必要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在同等情况下,失职责任重于失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