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党史学习教育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法治中国行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预决算公开专栏

 

男青年与幼女恋爱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2-02-20 15:45:04


    19岁王某某与13岁的李某均是社会上的无业人员,缺乏家庭温暖,平日里生活作风比较自由散漫。20112月,王某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由于生活环境相似一见如故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确立了恋爱关系的小王和小李感情发展迅速,同年2月中旬至5月初,王某某在明知李某只有13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在旅店、按摩馆内与其发生性关系,直至20115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公安人员的一次检查中在某按摩馆内被发现。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此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是恋爱关系,每次性行为的发生都是经过被害人提出并同意的,王某某的行为未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虽系恋爱关系,但王某某明知李某不满十四周岁,却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因其主观恶念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且有悔罪表现,遂判处王某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