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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0 15:33:10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齐中法[2009]61号《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对法医、文检委托鉴定要求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外司法鉴定工作,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1021日起执行。

    一、法医、文检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必须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院章;

二、应当提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存卷);

三、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原件存卷);

四、应当提交案件起诉状(书)一份,所需鉴定的检材、样本、原件、影像资料(片子)、病志等相关辅助资料;

五、提交鉴定的有关材料,必须经法庭质证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笔录复印件一份(原件存卷);

六、各业务庭(局)需填写委托鉴定运转单一份,经办案人、合议庭成员、主管院长签字存卷。

七、不具备以上对外委托鉴定的条件,将不予受理。

八、本院此项工作由立案庭具体承办与市法院技术室和相关鉴定部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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