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制度,提高建华区人民法院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护本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有关部门对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紧急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事故、事件和灾害。具体包括暴力抗法事件、失泄密事件、重大信访事件、安全保卫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三条 全院各部门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预案规定。
第四条 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应当贯彻分片管理(各主管院长分管部门)、分级负责、处理迅速、妥善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在迅速做出处理的同时,必须立即向院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有责任召集可以召集的法院工作人员出现场,做好平息和维护法院安全的工作。
第六条 全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积极为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对在紧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案启动
第八条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为导致法院审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紧急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本预案的启动分为完全启动和部分启动。
完全启动是在对法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国家财产安全、正常审判工作秩序产生严重危害或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的紧急突发事件发生时;部分启动是在对法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国家财产安全、正常审判工作秩序产生一定危害或可能产生一定危害的紧急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本预案的启动采取自行启动的方式,即当某项紧急突发事件达到处置预案启动条件时,预案便立即自行启动,转入程序运作,各级、各部门都应随即承担规定的职能和责任。
第三章 处置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院成立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徐江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王玲、李洪海、赵广平、杨连洪及纪检组长王丽华担任,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法院办公室为处置突发事件的协调部门,在院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工作。
紧急突发事件处置负责人为各主管院长,教育警示本部门工作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预防工作,需要处理的要负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到全院的突发事件,由院里的突发事件领导组织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处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指挥本级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解决处置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调配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人员、物资等;
(三)积极联系地方有关职能部门,争取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四)及时将事件的处置情况和结果向院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上级法院、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与事件有关的信息,分析事件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拿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当好参谋;
(二)联络相关单位和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组织落实应急人员、物资和器材;
(四)分析紧急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完成处置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级处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互相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妥善处理好紧急突发事件。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安排交通、通信工具,购买应急器材,调控水、电、气,调配保卫、服务人员,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疏散、财产转移等后勤保障工作,及时进行录音、录像;
(二)法警队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制止和化解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时对违法犯罪人员负有拘捕、看管、押解的职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装备。
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联络并协助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对险情、灾情进行积极营救,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和勘察现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开展调查;
(三)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了解和掌握涉案当事人思想动态,做好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政工科主要负责摸清涉案人员及事件发生部门审判及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保卫和大局意识教育,稳定人员情绪,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纪检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件起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配合和支持本院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四章 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
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确保审判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与维护法律尊严相结合的原则。
事件发生后,法院审判及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同时,及时报警,并向本级处置负责人报告。
处置负责人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办公室、法警等部门人员赶赴事件发生地调查了解情况,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公安机关对暴力抗法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失泄密事件的处置。
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和审判安全、尽快控制事态发展、努力缩小事件影响的原则。
失泄密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部门负责人或事件发现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级处置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处置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办公室的人员与事件责任人约谈,了解事件具体情况,对失泄密事件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立即向上级法院、当地党委和政府保密部门汇报事件情况;紧急召集有本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缩小失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七条 重大信访事件的处置。
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的原则,遵守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
本预案所称重大信访事件主要是指越级访或对正常审判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社会影响重大的信访事件。
重大信访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积极做好来访群众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同时向本级处置负责人报告。
处置负责人接报后,对信访人的合理要求,应当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制定处置方案,积极给予解决,并尽可能予以当场答复;对信访人的无理要求,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对不听劝阻,借信访名义聚众闹事、冲击审判法庭及办公场所的,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秩序。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的处置。
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确保审判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尽量减少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审判秩序的原则。
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迅速向本级处置负责人报告。
处置负责人接报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本院人员协助消防人员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灭火后,处置负责人应责成办公室和火灾发生部门协助消防部门立即勘察现场,查找起火点及起火原因并如实上报。同时研究部署其他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审判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重大被盗事故的处置。
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确保人员生命安全相结合的原则。
本预案所称重大被盗事故是指法院档案、财务、设备等重要办公物品被盗,严重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的事故。
发现有人行窃,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尽可能将犯罪分子擒获。如力量悬殊较大,可设法与犯罪分子周旋,为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赢得时间。发现财物已经被盗的,第一知情人应当注意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有利条件,同时立即向本级处置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报案。
处置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破活动,了解具体情况,核实被盗物品,研究处理方案,指导被盗部门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广大法院工作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在得知情况后1小时内向本级处置负责人、当地党委、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与当地卫生医疗机构联系,及时做好救治、隔离、预防等工作。
处置负责人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法院、区党委报告。同时,立即召开有关人员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指导开展救治、隔离等各项处置工作。在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后,应科学调配人员,研究制订特殊时期的应对办法,尽快恢复工作秩序,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可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院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不报、缓报或谎报的,对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者不积极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法院、地方党委及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