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党史学习教育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法治中国行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预决算公开专栏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发布时间:2016-04-25 14:29:45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