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党史学习教育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法治中国行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预决算公开专栏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信访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0 15:07:37


为了促进和谐司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根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规定如下:

  一、信访责任

  信访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办案责任、包案责任、处理责任和保障责任。

  (一)领导责任

  1、院长承担以下责任:对全院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本院的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人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每年主持领导班子研究信访工作六次以上;督促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信访职责;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承包处理重点信访案件。

  2、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承担以下责任:协助院长全面落实信访工作任务;协调领导接待日和包案工作;指挥处理信访突发事件;检查督办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组织进京、到省、到市、区接访;定期向领导班子报告信访工作情况;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承包处理重点信访案件。

  3、其他院级领导承担以下责任:参与信访工作的集体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信访领导责任;检查督办分管部门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参加领导接待日活动;落实分管部门的包案责任;处置信访应急事件;承包处理重点信访案件。

  4、庭长承担以下责任:对本庭的信访工作负总责;组织处理本庭承办的信访案件;监督落实本庭人员的信访责任;发现和预防本庭承办案件的信访倾向;参加领导接待日活动;完成信访包案任务。 

  5、副庭长协助庭长全面抓好本庭的信访工作,并根据庭长的安排承担信访责任。

  ()办案责任

  1、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执行员、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或执行工作中,违反审判纪律或法定程序,错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引发涉诉信访的,承担办案责任。

  2、办案责任实行案件质量、信访处理和经济赔偿三位一体,办案人员终身负责。 

  (三)包案责任 

  1、院级领导都应当承担重点信访案件的包案工作。应当对涉及分管部门的信访案件承担总体工作责任。

  2、庭长、副庭长应当在包个案处理的同时,对涉及本庭的信访案件承担全面责任。

  3、责任人对所包案件,实行包处理、包稳控、包息访。

  (四)处理责任

  根据信访当事人涉及案件的法律程序,确定部门和案件承办人的信访处理责任:

  1、信访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负责;

  2、本院再审的信访案件,由再审部门和办案人负责;

  3、已经执行的信访案件,由执行局负责;

  4、检举、揭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隋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5、院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由承办部门负责;

  6、承担突发事件处理责任的部门,按照处置预案负责。

  ()保障责任

  1、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审判、办公区警戒,维护信访接待和办公秩序,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制止和制裁来访人员的违法行为,对上述工作承担信访保障责任。

  2、办公室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协助司法警察大队工作,负责经费、交通工具或器材保障,采集和保管音像证据,对上述工作承担信访保障责任。

  二、责任划分

  (一)审判委员会否定了合议庭意见,形成新的适用法律意见定案,且审判委员会的意见确有错误,承办该案件的合议庭不承担办案责任,由持多数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共同承担责任。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或副院长持多数意见时,由主持人承担50%的责任。

  ()审判委员会定案虽然错误,但有下列情况时,办案责任仍由合议庭承担:

1、合议庭违反法定程序采集和认定证据; 

2、合议庭对能够查清的事实没有查清,直接影响审判委员会判断;

3、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隐瞒重要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采纳合议庭的意见定案,且该意见确有错误,由审判委员会承担30%的责任;合议庭承担70%的责任。

  1、审判委员会的责任由支持合议庭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或副院持多数意见时,承担审判委员会责任部分的30%。

  2、合议庭意见一致,审判长、承办人各承担30%的责任;审判长为承办人的,承担50%的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20%的责任。

  3、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由持多数意见的成员共同承担70%的责任。审判长和承办人持多数意见时,分别承担35%的责任;审判长为案件承办人的,承担50%的责任。

  (四)合议庭独立定案,且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不当,由合议庭承担办案责任:

  1、合议庭意见一致,审判长和承办人分别承担30%的责任;审判长为承办人的承担60%的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各承担20%的责任。

  2、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由持多数意见的成员共同负责。审判长、承办人持多数意见时,各承担50%的责任;审判长为承办人时,承担70%的责任。

  ()合议庭接受院长、庭长的意见定案,合议庭承担70%的责任,院长、庭长承担30%的责任。

  ()案件执行错误,执行长和承办人按照诉讼案件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三、责任承担 

  1、在信访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办案责任、包案责任、处理责任和保障责任的人员,违反责任制规定,依照党纪、政纪和审判纪律承担责任。  

  2、上述责任人对因案件判决或执行错误,产生的司法赔偿和信访处理费用,承担必要的经济赔偿责任。

  3、当事人上访有理,办案责任人既要承担办案责任,又要承担进京、进省接访及息访工作,并要承担接待、处理上访的费用和经济赔偿。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办案责任人的其他工作,直到该信访案件息访。

  4、当事人上访无理,办案责任人不承担办案责任和接待、处理上访的费用,但仍需负责接访和息访工作。

  5、因审判、执行错误导致司法赔偿,由本院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先行承担后,根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和基础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公式如下: 

  个人责任数额=全部赔偿额×个人责任比例; 

  个人责任数额在30000元以内的,由责任人100%承担;

  超过30000元部分,责任人还要承担超过部分的20%,公式如下: 

个人赔偿数额=30000+(个人责任数额-30000)× 20

  四、责任追究

  (一)法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五个严禁》等规定,造成当事人上访或导致司法赔偿;

  2、办案过程中行为失范、方法简单、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3、接待来信、来访人员不及时、不耐心,丢失、扣押、毁损、篡改信访人提供的资料,干预信访案件的正常处理,促使当事人越级上访的;

  4、向当事人泄露审判秘密或提供相关信息,指使、纵容当事人上访的;

5;担负本办法规定的领导责任、办案责任、包案责任、处理责任和保障责任的人员或部门,履行职责不当或者失职的。

  ()在处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必须逐案进行责任审查,同时向信访工作部门提交案件处理报告和责任审查报告,责任审查报告应同时送政工科、纪检组备案。

  1、根据审判委员会意见判决或执行的信访案件,院长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责任确认;主持该信访案件讨论的院长或副院长应当回避。审判委员会在责任确认后,提交责任审查报告;

  2、合议庭独立处理的信访案件,由负责处理该信访案件的部门进行责任初查,经该部门主要领导审查,分管院领导同意,形成责任审查报告;

  3、执行信访案件统一由执行局负责审查并提交责任审查报告;

  4、院长对重点信访案件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审判委员进行审查,形成 责任审查报告。

  ().纪检组收到信访案件责任审查报告后,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审判委员会有明确的责任认定,按审判委员会意见办理;

  2、责任审查报告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认为应当追究审判责任,纪检组同意审查报告意见的,按监察程序处理;

  3、纪检组认为责任审查报告责任不清晰,可以退回承办部门补充审查,并限定重新审查期限。

  4、责任审查报告认为不需要追究审判责任,而纪检组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追究责任的,负责初查的部门和人员承担执法质量责任。 

  5、负责初查的部门和纪检组都认为不需要追究责任,而院长或副院长认为需要追究责任,并经审判委员会认定的,纪检组承担执纪不严的责任。

  ()依据本办法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其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与个人职务和级别晋升挂钩: 

  1、各部门因被追究信访责任,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2、个人被迫究信访责任,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档次。年内被追究信访责任两次以上,或承担经济赔偿一次以上,当年评定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3、人民陪审员被追究责任的,建议任命机关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关闭窗口